本報訊 記者張亮 袁定波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長春“3·4盜車殺嬰案”罪犯周喜軍11月22日在吉林省長春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3月4日7時許,周喜軍將停放在長春市某超市門前的一輛豐田車盜走,逃離途中用布條勒住車內嬰兒頸部直至其死亡後掩埋屍體於雪中棄車潛逃。3月5日,被盜車輛被髮現後,周喜軍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5月27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周喜軍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宣判後,周喜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7月11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覆核,訊問了被告人,並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核准了對周喜軍的死刑裁定。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周喜軍死刑的刑事裁定後,依法進行了宣判。周喜軍會見了其近親屬,後依法被執行死刑。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派員監督全部過程。
  (原標題:長春盜車殺嬰案凶手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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