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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鐵川
  近代以來,中國學界就圍繞中國社會與西方社會的法治差異展開熱烈討論,大體可分如下兩種意見:
  一是認為這些差異是社會發展階段不同而造成的。嚴複在《論世變之亟》一文中以“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進化論觀點,指出中國長期以來因循守舊,西方則崇尚奮進圖強,“嘗謂中西事理,其最不同,而斷乎不可合者,莫大於中之人好古而忽今,西之人力今以勝古;中之人以一治一亂、一盛一衰為天行人事之自然,西之人以日進無疆,既盛不可復衰,既治不可復亂,為學術政化之極則。”為何存在這一差異?是因為中西對“自由”持有不同理念:“夫自由一言,真中國曆古聖賢之所深畏,而從未嘗立以為教者也……自由既異,於是群異叢然以生。粗略一二言之:則如中國最重三綱,而西人首明平等;中國親親,而西人尚賢;中國以孝治天下,而西人以公治天下;中國尊主,而西人隆民;中國貴一道而同風,而西人喜黨居而州處;中國多忌諱,而西人眾譏評。其財用也,中國重節流,而西人重開源;中國追淳樸,而西人求歡虞。其接物也,中國美謙屈,而西人務發舒;中國尚節文,而西人樂簡易。其為學也,中國多誇識,而西人尊新知。其於禍災也,中國委天數,而西人恃人力。”西方崇尚自由,中國過去崇尚專制,因而造成中國落後;未來中國應該改變固有理念。
  二是認為中西差異是因為兩者屬於不同類型文明造成的。梁漱溟在《東西文化及其哲學》一書中認為文明是一種生活方式,歸結起來有三種:一是遇到問題,向前面下手,改造局面,也就是奮鬥的態度。二是遇到問題,隨遇而安,不求奮鬥,而是求自我的滿足。三是遇到問題,就想取消問題和要求。梁漱溟認為,西方、中國、印度的文化分別體現了這三種生活的態度,具體說來:西方文化走第一路向,是以意欲向前要求為根本精神的。中國文化走第二路向,是以意欲調和、持中為其根本精神的。印度文化走第三路向,是以意欲反身向後為其根本精神的。
  若是單論中國古代和近代文化與西方文化的差別,當然屬於社會發展不同階段的差異,“中西”之爭的實質是“古今”之爭。但如今我們立志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道路,貫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過程的一根紅線是堅持和開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那我們就有必要思考我們要建設的法治社會是一種不同於西方社會的“類型法治”,還是一種階段差異決定的後進追趕先進的“追趕型法治”。
  毫無疑問,現在黨和國家追求的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類型法治”,是可以和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並立的一種“類型法治”,不是像一些人所想象的僅僅是一種“補課”式的法治。
  世界各國各地區,只要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和WTO規則基礎上的法治,肯定都具有共同性。但由於各國各地區的歷史和現實千差萬別,其法治也肯定具有差異性。那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作為一種人類眾多法治文明類型中的一種,有哪些成分會構成它作為獨特類型的要素呢?
  第一,中華法系的成分。四大文明古國中碩果僅存者就是中國了,很難拒絕悠久深厚的中華古老文明的影響。當年鼓吹全盤西化那樣儘力的胡適先生,曾創造了不少出撕心裂肺的西方式婚外戀情故事,但最終還是和經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定的小腳女人江冬秀廝守終生,這形象地表明歷史傳統不是那樣容易被割斷的。試看今天的死緩制度、人民調解制度、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不都帶有歷史的痕跡嗎?
  第二,以社會主義成分為主、同時吸納資本主義某些成分。鴉片戰爭一聲炮響,侵略者輸進了資本主義;十月革命一聲炮響,俄國人送來了馬克思主義。近代以來,許多有識之士開始探索兩者之間的結合、利用問題。孫中山就把自己提出的三民主義中的民生主義解釋為社會主義,我們的改革開放更是大膽地借鑒資本主義於我有用之物,這在民商立法、司法改革等方面表現尤為突出。
  第三,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的計劃經濟法治的成分。雖然計劃經濟法治已從根本上被市場經濟法治所取代,但它們的某些成分(而非整體)對今天仍然有用。例如,過去五年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如今被改成了規劃,顯然是一種借鑒。過去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做法,仍然在今天的宏觀調控、產業調整等領域有所運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形成法律規範和社會規範相結合、法治實施體系、法治保障體系、法治監督體系等方面的合力,顯然透視出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體制機制優勢在發揮功效。
  不過,由於我們目前還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的一些具體法律制度和實施辦法,到底是我們的“法治類型”固有、因而會長期不變,還是會隨著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向中級階段、高級階段的發展而被更好的東西所取代,是一種階段性現象,還有待我們徐徐觀察。畢竟我們的法治國家目前還是進行時,而不是完成時。(作者繫上海市文史研究館館長、華東政法大學博導)
  (原標題:追求有中國特色的類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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